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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 - 利得稅
利得稅
在香港從事任何貿易、專業或業務的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夥企業、受託人及團體,須就該等貿易、專業或業務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(不包括出售資本資產所產生的利潤)繳稅。
利得稅稅率
首HK$2百萬利潤 超過HK$2百萬利潤
有限公司 8.25% 16.5%
獨資或合夥企業 7.50% 15.0%
評稅基礎期
新設立公司的第一個會計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。客戶可以選擇任何日期作為財政年度結束日期,例如3月31日、6月30日、12月31日等。
海外收入稅務豁免
如果符合某些條件,即使公司在該年度產生利潤,也無需繳納香港財產稅。
利得稅常見問題
問:我們應何時提交利得稅報稅表?
答:新成立的公司: 成立日期後 18 個月
有評稅利潤的公司: 每年
沒有評稅利潤的公司: 每 3 - 4 年
問:如果當年沒有進行任何活動,我們是否需要繳稅
答:如果公司沒有獲利,則無需繳納利得稅。銀行利息收入無須繳納香港利得稅。
問:財政年度結束日期是如何決定的?
答:公司可以選擇任何日期作為財政年度結束日期。然而,我們建議“3月31日”或“12月31日”,因為稅務局將提供進一步的延長期限。
問:往年虧損彌補有時間限制嗎?
答:彌補往年虧損沒有時間限制。
問: 為何稅務局會對利得稅繳款單徵收兩次稅金?
答:稅務局將按慣例徵收明年的暫繳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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